(2015)沙法民初字第04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龚安辉与刘鹏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安辉,刘鹏程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4223号原告龚安辉,男,汉族,1975年1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刘鹏程,男,汉族,1993年7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梁平县。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龚安辉与被告刘鹏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通知交纳案件受理费后七日内未向本院预交,也未申请减、缓、免,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罗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龙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