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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4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龚安辉与刘鹏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安辉,刘鹏程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4223号原告龚安辉,男,汉族,1975年1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刘鹏程,男,汉族,1993年7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梁平县。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龚安辉与被告刘鹏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通知交纳案件受理费后七日内未向本院预交,也未申请减、缓、免,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罗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龙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