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执裁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关于武汉市北冰洋商贸有限公司、武汉北冰洋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北冰洋商贸有限公司,武汉北冰洋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甘肃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吴家山市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执裁字第00052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武汉市北冰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武汉市东西湖东吴大道173号。法定代表人汤明越,该公司董事长。异议人(被执行人)武汉北冰洋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街新华路396号15层05、06、07号。法定代表人林云,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甘肃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红星巷123号。法定代表人陈国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汉吴家山市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市场路。法定代表人黄利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2014)鄂武汉中执字第00001号甘肃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甘肃地质公司)与武汉吴家山市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吴家山物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甘肃地质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武汉市北冰洋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冰洋商贸公司)、武汉北冰洋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冰洋投资公司)、汤明越为被执行人。本院经审理作出(2014)鄂武汉中执裁字第00009号执行裁定书,追加北冰洋商贸公司、北冰洋投资公司为本院(2014)鄂武汉中执字第00001号执行案的被执行人。异议人北冰洋商贸公司、北冰洋投资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在本院审查期间,北冰洋商贸公司、北冰洋投资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执行异议。本院认为,异议人北冰洋商贸公司、北冰洋投资公司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汉市北冰洋商贸有限公司、武汉北冰洋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芦 斌审判员 XXX审判员 徐 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 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