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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执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姚勋申请执行广元市青龙山公墓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勋,广元市青龙山公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广执字第91号申请执行人姚勋,男,被执行人广元市青龙山公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新元,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勋与被执行人广元市青龙山公墓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暂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广民初字第7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晋晖审 判 员  孙 炜代理审判员  程 健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邓 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