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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宣区法执字第2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张家口市宣化区新大地生态有限公司与仲海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口市宣化区新大地生态有限公司,仲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宣区法执字第250-2号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宣化区新大地生态有限公司,住张家口市宣化区西城壕3号。委托代理人梁宝恒,河北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仲海,个体。本院在执行张家口市宣化区新大地生态有限公司与仲海(2014)宣区法执字第250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执行依据即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2012)宣区商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书被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2012)宣区商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洪霞代理审判员  段欣华代理审判员  张东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小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