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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沁执字第00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紫陵信用社申请执行王春锋、王立志、赵玉生等为借款担保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沁执字第00268号申请执行人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紫陵信用社。住所地:沁阳市紫陵镇负责人常某某,任该社主任被执行人王春锋,男,1991年3月2日生,住河南省博爱县被执行人王立志,男,1964年8月20日生,住河南省博爱县被执行人赵玉生,男,1955年4月4日生,住河南省博爱县被执行人许秀荣,女,1953年7月15日生,住河南省博爱县被执行人张建成,男,1978年2月7日生,住河南省博爱县被执行人赵艳平,女,1978年8月21日生,住河南省博爱县被执行人许团结,男,1975年3月7日生,住河南省博爱县被执行人王幸梅,女,1976年10月27日生,住河南省博爱县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执行申请人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紫陵信用社申请执行王春锋、王立志、赵玉生、许秀荣、张建成、赵艳平、许团结、王幸梅为借款担保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经审查,该案符合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王春锋、王立志、赵玉生、许秀荣、张建成、赵艳平、许团结、王幸梅应自收到本裁定书后三日内偿还申请人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紫陵信用社借款本金13.0615万元及利息、罚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文元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顺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