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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城民初字第1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山东德建集团有限公司设备机具租赁分公司与江苏登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何安国等租赁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德建集团有限公司设备机具租赁分公司,江苏登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何安国,陈启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城民初字第1102号原告山东德建集团有限公司设备机具租赁分公司,住所地:德城区新河西路4号。法定代表人吕明亮,经理。被告江苏登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何安国。被告陈启华。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账户存款45万元,并提供了相应价值的财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为了保证案件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账户存款4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毕经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孙瑞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