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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张民初字第02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余瑛与陶惠祥、王正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瑛,陶惠祥,王正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张民初字第02498号原告余瑛。委托代理人方网才。被告陶惠祥。被告王正妹。原告余瑛与被告陶惠祥、王正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方网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陶惠祥、王正妹经本院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公告期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余瑛诉称,2010年8月21日,被告陶惠祥向原告借款30万元。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陶惠祥未能归还。因被告陶惠祥、王正妹系夫妻,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为此,起诉要求二被告立即归还借款3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陶惠祥、王正妹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陶惠祥、王正妹系夫妻。2010年8月21日,被告陶惠祥向原告出具借条,内容为“今借到余瑛现金叁拾万元整(300000)”。后原告多次催款,被告未能归还。为此,原告诉讼来院。以上事实,有被告陶惠祥、王正妹的结婚登记申请书、被告陶惠祥出具的借条及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陶惠祥向原告借款30万元,有其出具的借条为据,事实清楚。该债务发生在被告陶惠祥、王正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归还借款,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陶惠祥、王正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归还原告余瑛借款3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陶惠祥、王正妹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二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苏州市农业银行园区支行,账号:10×××99)。审 判 长  季新宏人民陪审员  周汉忠人民陪审员  缪 安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