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执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古浪县国土资源局与郭锐违法占用土地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古浪县国土资源局,郭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古执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古浪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程林,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郭锐,男,住古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古浪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郭锐违法占用土地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强制执行会引发社会矛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古浪县人民法院(2014)古行非执审字第26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顾 迅代理审判员 冯 玑代理审判员 达中彪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玉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