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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法执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云南泰盟商贸有限公司与赵继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泰盟商贸有限公司,赵继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法执字第69号申请执行人云南泰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法人代表:呼林生。被执行人赵继进,男,汉族,1975年7月4日生,现住双江自治县,身份证号码:XXX。关于申请人云南泰盟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继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赵继进,通过财产调查也没有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回告申请人,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赵继进财产情况。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双法执字第69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文才执行员  张学忠执行员  段培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俸玉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