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民初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宋某与郝某某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郝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313号原告:宋某,女,198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郝某某,男,196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郝某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宋某负担。审判员  杨永昌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秋圆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