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宋某与郝某某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郝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313号原告:宋某,女,198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郝某某,男,196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郝某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宋某负担。审判员 杨永昌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秋圆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