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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保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与潘成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潘成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保字第350号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隆山东路503号新潮大厦。负责人江建国,行长。被申请人潘成华。本院受理的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与浙江力王轮胎有限公司、浙江一正轮胎有限公司、瑞安市亿泰车辆有限公司、潘成华、戴安琴、戴再兴、潘良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以防止被申请人潘成华逃避债务为由,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潘成华所有的坐落于瑞安市塘下镇鲍田上潘村房产(产权证号:000108**)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上述保全申请的理由成立,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潘成华所有的坐落于瑞安市塘下镇鲍田上潘村房产(产权证号:000108**),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转让过户、设定抵押等手续(期限为三年,期满未申请续冻则自动解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江文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书 记员  方 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