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0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靳祖荣、肖立孝等与乔华美、靳少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祖荣,肖立孝,乔华美,靳少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0344号原告靳祖荣,农民。原告肖立孝,农民。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冯友华(一般授权),湖北弘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乔华美,农民。被告靳少强,学生。法定代理人乔华美(系靳少强母亲),身份同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张响云(特别授权),当阳市青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靳祖荣、肖立孝诉被告乔华美、靳少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靳祖荣、肖立孝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乔华美、靳少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靳祖荣、肖立孝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祖荣、肖立孝撤回对被告乔华美、靳少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靳祖荣、肖立孝共同负担。审判员 王宗元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金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