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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民初字第9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李某与阮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阮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民初字第989号原告:李某。被告:阮某。原告李某为与被告阮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以双方已自行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杨军区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