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汴执字第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王显军与开封鑫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炎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显军,开封鑫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汴执字第71-1号申请执行人:王显军。被执行人:开封鑫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金明区。被执行人:赵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郑黄证执字第12号公证书中,经查,被执行人开封鑫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郑黄证执字第12号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可供执行财产,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大章审判员 韩 伟审判员 刘建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孙连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