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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汴执字第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王显军与开封鑫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炎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显军,开封鑫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汴执字第71-1号申请执行人:王显军。被执行人:开封鑫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金明区。被执行人:赵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郑黄证执字第12号公证书中,经查,被执行人开封鑫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郑黄证执字第12号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可供执行财产,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大章审判员  韩 伟审判员  刘建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孙连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