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塘民初字第2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王一×与李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一×,李娜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滨塘民初字第2059号原告王一×,无职业。委托代理人李娜,广东维强(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娜,自由职业者。王一×与李娜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冯洁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31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一×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9年12月22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2011年7月26日生一子王二×,现随被告生活。因婚前双方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由于双方感情不和,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孩子由被告抚养,有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无和好可能,现起诉,1、要求原、被告离婚;2、双方婚生子王二×由被告抚养;3、双方个人财产各归己有;诉讼费由原告负担。原告针对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1.结婚证复印件1份,证实原、被告于2010年12月22日登记结婚;2.户口本复印件,证明原、被告及孩子的户籍关系及身份情况。被告李娜辩称,被告与原告感情很好,夫妻之间有争吵是正常的,两个人最近一段时间很少交流,最近因为原告失业了,原告情绪不好,被告现在不同意离婚,早上双方夫妻感情还很好,突然原告和被告说不想在一起生活了,被告也不知道什么原因。双方虽然相识到结婚时间较短,但不能证明双方没有感情基础,双方如果没有感情,不可能走到现在,现在孩子还很小,也需要原告。被告针对其主张提交出生医学证明,证明婚生子出生时间。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12月22日登记结婚。2011年7月26日生育一子王二×,现随被告一起生活,双方均系再婚。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3月18日分居生活。共同生活中,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本案经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提供的相关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主登记结婚,已共同生活近五年且育有一子,证明双方有较好的感情基础。现原告起诉离婚,被告认为双方感情没有破裂,孩子尚小,不同意离婚。在共同生活中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亦属难免,双方应彼此尊重互相理解、互相信任。当夫妻双方感情出现问题、生活中发生矛盾,作为双方,应积极的面对,以利于解决问题,改善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建立一个家庭且共同生活实属不易,更应珍惜彼此之间的感情,不应轻易放弃,应共同经历生活中的酸、甜、苦、辣,风风雨雨,今后只要双方能够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互相关爱,注重沟通和理解,正确对待和处理家庭事务,夫妻关系还是可以改善的,故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定离婚的条件,本院不予准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一×离婚之诉讼请求,不准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 洁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屠亚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