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寿执字第3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仁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高萍、张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仁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敏,高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寿执字第373-1号申请执行人仁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仁寿县文林镇陵州路三段22号。组织机构代码:70914250-8。法定代表人曾映红,理事长。被执行人张敏,男,生于1975年9月2日,汉族。被执行人高萍,女,生于1976年8月27日,汉族。本院在执行(2014)仁寿民初字第1499号仁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高萍、张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对被执行人张敏、高萍所有的已在本案的金融借款合同中抵押给申请执行人的位于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东坡大道南西段118号凯旋帝景一期有共有房产一套评估、拍卖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仁寿民初字第14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志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阳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