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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玲民初字第00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李XX诉被告李XX相邻通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玲民初字第00105号原告李XX,男。委托代理人李XX,男。被告李XX,男。委托代理人李XX,男。原告李XX诉被告李XX相邻通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同村同组村民,被告住房在屯口,原告住房在屯里。被告建房于七十年代,建房在先。被告建房时生产队在其门前留了一丈宽的道路,道路南还有一条三尺宽的水沟。在屯里有生产队的场院,该道路当时拉高粱的大车都能通行,也是屯里的唯一通道。80年代在被告前后左右陆续建房,被告套了石头院墙却只留了一人宽的人行道。村民李XX将其告到法院,经法院调解让被告留出一丈五尺的道路,由生产队给其在后院补五尺宽的地。但被告只把石头墙退回一部分,其余部分被告侵占至今。多年来住在被告里边的包括原告在内的32户村民通行受阻、生活不便,经常发生通行纠纷。综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拆除其院墙外的石头墙,退回院墙外的土地作为原告及村民通行道路。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道路通行纠纷发生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当时因被告套院墙侵占官道而引起。后经生产队调解及村民李XX起诉至本院,最终以调解解决。根据本院玲珑塔人民法庭(82)民字第9号裁定书记载,经批评教育,被告当庭承认了错误。并将院墙按大队、公社决定全部撤回;原告也当庭撤销诉讼请求。可见此纠纷在当时已得到了实质性的处理。现原告起诉认为被告未按当时调解协议将院墙退回原位,仍影响村民通行,究其实质系是村民与集体之间关于道路使用权的权属之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争议应由行政机关确权处理,非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综上应依法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回原告李XX。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宏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玉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