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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立民监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王道坦与被申请人孟旭、张淑华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道坦,孟旭,张淑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立民监字第0002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道坦,男,1941年3月13日生,汉族,铁煤集团水暖厂退休工人,住调兵山市。委托代理人:任辉,男,1948年8月18日生,汉族,调兵山市工商局退休干部,住调兵山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审被上诉人):孟旭,男,1989年11月5日生,汉族,铁煤集团机械制造公司(总机厂)职工,住调兵山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淑华,女,1973年6月14日生,汉族,个体业主,住调兵山市。再审申请人王道坦与被申请人孟旭、张淑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铁民一终字第005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道坦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张淑华没有在二审提出房屋确权问题。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对本案再审,判令二被申请人给付购房款25万元,由二被申请人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本案涉诉房屋虽原登记在再审申请人名下,但被申请人张淑华原审中提供的相关证据能够证明房屋的实际所有人为张淑华父亲张都成,原审判决并无不��。再审申请人王道坦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道坦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臧红雨代理审判员  胡新雁代理审判员  关铁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宁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