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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8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义林与被执行人何晓慧、马邦焕、马芝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义林,何晓慧,马邦焕,马芝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890号申请执行人张义林,男。被执行人何晓慧,女。被执行人马邦焕,女。被执行人马芝芳,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南民初字第15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5日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本院于2014年4月29日以(2012)南民保字第7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了属被执行人(被告)马邦焕与其夫宋水泉(户主)共有的住房一套,因查封期限已逾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属被执行人马邦焕与其夫宋水泉(户主)共有的住房一套。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延堂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方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