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扬江大民初字第00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徐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江大民初字第00272号原告徐某。委托代理人王云,系扬州市江都区永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许岩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田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