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襄州古驿民初字第00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鄂襄州古驿民初字第00139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李建刚,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某。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孙安军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敖大焕、钟莉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建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2012年春节期间,原、被告经被告姑父张某某介绍建立了恋爱关系,原告通过介绍人张某某支付给被告彩礼人民币四万元(其中两万用于给被告购买金银首饰)。2013年9月6日登记结婚,同年10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婚后。原、被告因夫妻生活不和谐,导致夫妻双方发生矛盾,2014年春节后,被告离家出走,拒绝与原告及双方亲属联系。2014年3月12日,原告诉至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2014年5月7日,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离婚请求。时至今日,被告仍出走在外,拒绝与原告及双方亲属联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的可能,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返还原告的彩礼款40000元。被告叶某未提交答辩意见。原告王某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结婚证、身份证各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的合法夫妻关系。被告叶某未到庭质证。经审核,本院认为,该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证据二、(2014)鄂襄州古驿民初字第00035号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一份,用以证明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3月12日向法院提出了与被告离婚,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的事实。被告叶某未到庭质证。经审核,本院认为,该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证据三、原告王某某在襄阳市中心医院检查的病历一份,用以证明原告王某某在2014年8月3日在襄阳市中心医院检查,诊断为性功能正常。被告叶某未到庭质证。经审核,本院认为,该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相关联,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证据四、金银首饰发票共5张,用以证明原告王某某因为结婚给被告买的金银首饰。被告叶某未到庭质证,经审核,本院认为,该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相关联,该证据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叶某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叶某于2012年2月份经人介绍认识,2013年9月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10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婚后,因夫妻双方性生活不和谐,导致双方发生矛盾。2014年春节后,因性生活不和谐,原告王某某让被告叶某去看“大仙”,引起被告不满,被告叶某外出不归。被告于2014年3月13日回原告家取衣服,原告将其房门钥匙进行了更换,双方发生相互辱骂,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告于2014年3月12日诉至本院。本院于2014年5月7日作出了(2014)鄂襄州古驿民初字第00035号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驳回了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但被告下落不明,双方仍未在一起共同生活,原告诉至本院。另查明,因原、被告结婚,原告按农村习俗给付被告叶某彩礼款20000元;因购买金银首饰,原告支出2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叶某自愿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不珍惜夫妻感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后,被告仍然下落不明,未能与原告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没有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原告王某某将所购的首饰交由被告叶某带走,故原告主张的购买首饰的该部分支出应当作为彩礼返还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原、被告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在共同生活中,双方性生活不和谐,导致纠纷发生,被告因不能忍受原告要求其去看“大仙”的要求而离家出走,故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叶某离婚;二、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70元,共计87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孙安军人民陪审员敖大焕人民陪审员钟莉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李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