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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磐民一初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李淑会与杨美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淑会,杨美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磐民一初字第307号原告:李淑会,女,汉族。被告:杨美涛,男,汉族。本院于2015年3月3日受理了原告李淑会诉被告杨美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淑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淑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0元,由原告承担120.00元,退回原告120.00元。代理审判员  刘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