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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开执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胡万林、张勇与岳可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万林,张勇,岳可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开执字第44-1号申请执行人胡万林申请执行人张勇被执行人岳可心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德开民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4日向胡万林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胡万林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关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岳可心的银行存款25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保川审判员  马 珂审判员  金瑞杨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阎跞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