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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定民执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8-04-24

案件名称

赵美玉、卢瓒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美玉,卢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定民执字第373号申请执行人赵美玉,女,1978年10月28日出生,土家族,住张家界市永定区。被执行人卢瓒,男,1978年9月12日出生,土家族,现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1)张定法民一初字第68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卢瓒告知,责令被执行人卢瓒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卢瓒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卢瓒暂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赵美玉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卢瓒的财产线索及下落,申请执行人赵美玉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卢瓒尚欠申请人赵美玉本金18907、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张定民一初字第6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赵美玉发现被执行人卢瓒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立即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苏格烈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建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