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2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杨正奎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正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2071号罪犯杨正奎,男,198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21日作出(2006)深中法刑二初字第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正奎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判处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55013.35元,其中个人承担民事赔偿款人民币300000元。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于2006年7月27日以(2006)粤高法刑二复字第60号刑事裁定,核准以抢劫罪判处罪犯杨正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杨正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6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1年1月14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杨正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正奎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2年10月1日至2015年1月2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提请减刑),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5次;2014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4月获得表扬、2013年12月获得表扬、2014年6月获得表扬、2014年6月获得嘉奖),2015年1月获得表扬。民事赔偿人民币555013.35元(其中个人承担民事赔偿人民币300000元)已履行人民币100元,出具了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正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正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8年7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 循代理审判员 王华明代理审判员 钟素雅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梁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