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沙法民初字第1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文艺与重庆圣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艺,重庆圣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法民初字第10003号原告文艺,男,1971年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丰都县。委托代理人邴建敏,重庆中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圣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工农坡71号附3号6-1,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沈乾友,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文艺与被告重庆圣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文艺于2015年5月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艺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文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艺撤回起诉。审 判 长 肖 力代理审判员 刘谋鑫人民陪审员 李洪卫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范丹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