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鱼民一初字第1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莫坤与杨素华、黄达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坤,杨素华,黄达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一初字第1361号原告莫坤。被告杨素华。被告黄达松。原告莫坤诉被告黄达松、杨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莫坤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莫坤在诉讼过程中以与被告黄达松、杨素华已自行协商,暂不通过法律途径处理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975元,由原告莫坤负担。审 判 员  覃 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邓吕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