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民一初字第1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莫坤与杨素华、黄达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坤,杨素华,黄达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一初字第1361号原告莫坤。被告杨素华。被告黄达松。原告莫坤诉被告黄达松、杨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莫坤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莫坤在诉讼过程中以与被告黄达松、杨素华已自行协商,暂不通过法律途径处理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975元,由原告莫坤负担。审 判 员 覃 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邓吕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