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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三执字第00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三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许辉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许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三执字第00356号申请执行人三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毛卫强,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许辉,男,汉族。三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许辉借款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三原县人民法院(2014)三民初字第0112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9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4年12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12月18日向被执行人许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许辉于2014年12月20日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许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随后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许辉现下落不明,且已经于三原县文物旅游局解除了劳动聘用合同,经对其进行房产、银行等查询,均表明无财产可供执行。2015年5月4日向申请执行人三原县农信用合作联社告知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4)三执字第00356号案件的执行。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蒲新一执行员  王 枫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宗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