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白中行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刘莉莉平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白银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莉莉,平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白中行初字第10号原告刘莉莉,女,生于1983年9月28日,汉族,甘肃省静宁县人委托代理人文斌,男,生于1982年6月5日,汉族,甘肃省静宁县人。系原告丈夫。委托代理人陈国忠,甘肃阿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法定代表人张弘,该局局长。原告刘莉莉因被告平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刘莉莉以人社局已受理其工伤认定申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认为,原告刘莉莉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关于撤诉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莉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平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担。审 判 长  赵 峰代理审判员  金思刚代理审判员  成 蕾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彩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