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城鄢民初字第1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杨海和与黄开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海和,黄开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城鄢民初字第178-3号原告杨海和,个体经营户。被告黄开胜,个体经营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海和诉被告黄开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海和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扣划襄阳市樊城区清河口个体经营户朱运明应支付给被告黄开胜的工程款55000元予以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为了便于本案审理后能够顺利执行,防止被告转移财产,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襄阳市樊城区清河口个体经营户朱运明应支付给被告黄开胜的工程款55000元予以扣留。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上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周有志人民陪审员 刘富刚人民陪审员 刘天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忠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