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民初字第00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苏州捷和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苏天翔家电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名扬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捷和实业有限公司,江苏天翔家电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名扬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初字第00447号原告苏州捷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渭北村。法定代表人时丹枫,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阙银元,江苏昊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天翔家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北桥街道名扬路9号。法定代表人殷爱琴。被告苏州名扬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北桥街道。法定代表人黄宗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谈海圣、唐敬刚,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捷和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天翔家电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名扬五金制品有限��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捷和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天翔家电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名扬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捷和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自愿、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捷和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天翔家电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苏州名扬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4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20440元,由原告苏州捷和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舒馨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沈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