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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二初字第8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广西荣昌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与广西柳州鹿寨金利水泥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荣昌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广西柳州鹿寨金利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初字第869-1号原告广西荣昌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双拥路28号津头乡琅西村六组商住综合楼三楼。法定代表人:黄瑜珍。被告广西柳州鹿寨金利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鹿寨县鹿寨镇对亭桂柳高速公路东侧。法定代表人:谢荣新。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荣昌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柳州鹿寨金利水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荣昌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广西柳州鹿寨金利水泥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5107800元的财产,担保人南宁市厢竹海鲜城自愿以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合作路9号文莱园区商务写字楼B段B1-301号、302号、303号、305号、306号、307号、308号、309号、310号、311号、312号、313号、315号、316号、317号、318号共计十六套房产为原告广西荣昌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广西荣昌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担保人南宁市厢竹海鲜城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合作路9号文莱园区商务写字楼B段B1-301号、302号、303号、305号、306号、307号、308号、309号、310号、311号、312号、313号、315号、316号、317号、318号共计十六套房产。2、查封被告广西柳州鹿寨金利水泥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510780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白 莉审判员 钟 君审判员 郭慧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苏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