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潭民初字第1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原告蔡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潭民初字第1085号原告蔡某某,男,195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被告张某某,女,195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蔡某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某某以与被告张某某自行和解为由,理由充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蔡某某承担。审判员 余卫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邓 禹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