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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潭民初字第1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原告蔡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潭民初字第1085号原告蔡某某,男,195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被告张某某,女,195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蔡某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某某以与被告张某某自行和解为由,理由充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蔡某某承担。审判员  余卫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邓 禹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