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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敦执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徐文辉、吕春英与祖开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文辉,吕春英,祖开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敦执字第156号申请执行人徐文辉,男。申请执行人吕春英,女。被执行人祖开元,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文辉、吕春英与被执行人祖开元(2014)敦民初字第1875号民事调解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按月扣留被执行人祖开元工资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2014)敦民初字第187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景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吴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