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敦执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徐文辉、吕春英与祖开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文辉,吕春英,祖开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敦执字第156号申请执行人徐文辉,男。申请执行人吕春英,女。被执行人祖开元,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文辉、吕春英与被执行人祖开元(2014)敦民初字第1875号民事调解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按月扣留被执行人祖开元工资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2014)敦民初字第187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景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吴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