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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初字第6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时丙领与河南中城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新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丙领,河南中城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新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694号原告时丙领,男,汉族,1949年2月8日,住河南省通许县。被告河南中城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新门关街156号。组织机构代码76488849-2。法定代表人陈林,董事长。被告开封市新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解放大道318号附15号。组织机构代码79190583-3。法定代表人朱海军,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时丙领诉被告河南中城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新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时丙领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开封市新锐置业有限公司40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时丙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开封市新锐置业有限公司400万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爱琴审判员  高登望审判员  刘庆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高 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