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魏民一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刘玉芹与河南三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芹,河南三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魏民一初字第45号原告:刘玉芹,女,汉族,1962年5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委托代理人:郑强,许昌市魏都区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富春,许昌市魏都区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河南三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许昌市魏都区文庙街西段。法定代表人:王大立,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芹诉被告河南三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玉芹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玉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刘玉芹负担。审 判 长 陈建伟人民陪审员 张海穗人民陪审员 李献甫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韩方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