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浏民初字第5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周高峰与陈海文、杨启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浏民初字第5053号原告周高峰,男,汉族,农民,住浏阳市关口。委托代理人李仕杰,浏阳市弘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海文,男,汉族,农民,住浏阳市文家市镇。被告杨启成,女,汉族,农民,住浏阳市文家市。原告周高峰与被告陈海文、杨启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东圣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毛金华、吴婷霞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寻丹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委托代理人李仕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海文、杨启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高峰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8月27日,被告以经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5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2个月。借款期满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还。请求判决两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150000元及利息。被告陈海文、杨启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陈海文、杨启成于1988年1月16日经登记结婚。2014年8月27日,被告陈海文向原告借款150000元,约定借期为2个月。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内容为“借条周高峰老板现金壹拾伍万元整(借2个月还)”的借条。2014年11月4日,两被告经浏阳市民政局登记离婚,其《离婚协议书》载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由双方各自享有和承担。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借款,原告催问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方的陈述,离婚登记资料,借条等证据证明。以上证据,经庭审核实,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被告欠原告借款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证实,原告要求被告陈海文偿还其借款,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按期偿还原告借款,属违约行为,应承担其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给付逾期还款的利息,本院亦予以支持,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被告陈海文所欠原告借款属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现原告向被告杨启成主张其权利,被告杨启成有偿付义务,鉴于其离婚协议约定各自经手债务由各自偿还,可由被告杨启成承担其连带偿付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陈海文偿还周高峰借款150000元,并给付其逾期还款利息(自2014年4月1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均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杨启成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偿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3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270元,共4570元,由陈海文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唐东圣人民陪审员 毛经华人民陪审员 吴婷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寻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