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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湄民初字第7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杨登亮与王瑜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登亮,王瑜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湄民初字第748号原告杨登亮。被告王瑜。委托代理人李淑金,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登亮与被告王瑜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登亮于2015年5月4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杨登亮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登亮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36.00元,依法减半收取1418.00元,由原告杨登亮负担。审判员  黄胜全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舒晓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