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嘉鱼法执字第000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武汉万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湖北嘉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万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北嘉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嘉鱼法执字第00077-1号申请执行人武汉万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中山大道961号公安小区民福金堡公寓1栋A单位17层6室。被执行人湖北嘉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嘉鱼县鱼岳镇宾湖路79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咸宁中民三终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湖北嘉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湖北嘉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5931.2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绪峰审判员 张文革审判员 张朝晖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魏志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