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民保字第00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张虹与祖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虹,祖传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保字第00102号申请人:张虹,女,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申请人:祖传玲,女,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申请人张虹与被申请人祖传玲因民间借贷发生纠纷,申请人张虹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祖传玲名下位于淮北市盛世商贸城某号房屋、淮北市盛世商贸城某号房屋,查封被申请人祖传玲名下皖F*****号轿车一辆。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张洋名下位于淮北市相山区某处房屋用于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虹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祖传玲名下位于淮北市盛世商贸城某号房屋(权证号:第********号)、淮北市盛世商贸城某号房屋(权证号:第********号);二、查封被申请人祖传玲名下皖F*****号轿车一辆;三、查封担保人张洋名下位于淮北市相山区某处房屋(权证号:第*********号)。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提出的,本院将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查封或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陆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