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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0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恩施市六角亭街道办事处书院社区居民委员会与杨先云、杨智、唐志豪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恩施市六角亭街道办事处书院社区居民委员会,杨先云,杨智,唐志豪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0351号原告恩施市六角亭街道办事处书院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恩施市六角亭街道办事处龙麟宫路一巷。负责人向香伟,系该居委会书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明,湖北联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先云,农民。被告杨智,居民,系被告杨先云之子。被告唐志豪,具体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恩施市六角亭街道办事处书院社区居民委员会诉被告杨先云、杨智、唐志豪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恩施市六角亭街道办事处书院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恩施市六角亭街道办事处书院社区居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交纳2150元,由原告恩施市六角亭街道办事处书院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陈雪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