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湖德商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德清德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斯正良、德清禾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清德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斯正良,德清禾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德商初字第129号原告:德清德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武康镇东升街125-131号。法定代表人:程树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亚平,浙江广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斯正良。被告:德清禾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武康镇南方家园14幢15、16号。法定代表人:叶建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德清德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斯正良、被告德清禾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德清德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预交公告费期限内未交纳公告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姚 俭代理审判员  顾敏芳人民陪审员  XX翔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书 记员  管小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