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犍为民初字第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罗生芳与杨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生芳,杨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犍为民初字第622号原告:罗生芳,男,生于1952年4月12日,汉族,农民。被告:杨聪,男,生于1988年3月8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生芳诉被告杨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生芳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生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生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50(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晓念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黄春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