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肃民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李亚敏、李青松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亚敏,李青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肃民保字第26-1号申请人李亚敏,男,1968年8月6日,汉族,住肃宁县。被申请人李青松,男,44岁,汉族,住肃宁县。本院于2015年5月4日作出(2015)肃民保字第2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申请人李青松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李青松驾驶的冀J×××××号小客车的查封、扣押。审判员 李红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蒋凤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