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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肃民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李亚敏、李青松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亚敏,李青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肃民保字第26-1号申请人李亚敏,男,1968年8月6日,汉族,住肃宁县。被申请人李青松,男,44岁,汉族,住肃宁县。本院于2015年5月4日作出(2015)肃民保字第2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申请人李青松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李青松驾驶的冀J×××××号小客车的查封、扣押。审判员  李红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蒋凤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