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沙民初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徐某诉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沙民初字第00017号原告徐某,女,满族,住辽宁省绥中县荒地镇。被告郭某,男,满族,住辽宁省绥中县荒地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撤回对被告郭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邮寄送达费80元,原告徐某承担。审判员 齐长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江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