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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岱商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泰安市鑫源泉商贸有限公司与山东鸿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安市鑫源泉商贸有限公司,山东鸿强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岱商初字第187号原告泰安市鑫源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满庄镇钢材大市场。法定代表人汪纪法,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雪逢,泰安岱岳创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山东鸿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青春创业开发区创业路北首路东。法定代表人李青,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安市鑫源泉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07元减半收取2803.5元,保全费2120元,两项共计4923.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广军代理审判员  董丽军人民陪审员  法清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