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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刑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农某甲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农某甲

案由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新刑初字第55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农某甲,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5月7日被大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3月25日被大新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刑诉(2015)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农某甲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荣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农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农某甲担心其家在“塘红”(地名)的坟地里的一棵樟树影响风水,在未经林业部门同意的情况下,指使同屯的农某丁将该树砍掉。2014年2月6日,农某丁叫同村岜帖屯的梁某帮忙,按农某甲的要求用油锯将坟地里的那棵樟树砍伐并制材成数节,还将树根也挖了起来。经现场勘查,被砍伐的樟树胸径26.9厘米,树高18.01米,蓄积量0.449立方米。经广西华森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农某甲指使砍伐的树木为樟树,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出示了相关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农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农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农某甲因担心自家位于“塘红”(地名)坟地里的一株樟树影响风水,在未经林业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叫同屯的农某丁将该株樟树砍掉,砍下的木材由农某丁自行处理。2014年2月初,农某丁叫同村的梁某帮忙,用油锯将被告人农某甲坟地里的一株樟树砍伐并制成数节原木,还将树根挖了起来。同年4月8日,大新县森林公安局接到报案后,经现场勘查,被砍伐的樟树胸径26.9厘米,树高18.01米,蓄积量0.449立方米。经广西华森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农某甲指使砍伐的树木为樟树,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农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农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被砍伐的樟树及伐树所用的油锯、铁铲、锄头,证人农某乙、农某丙、农某丁、梁某的证言,书证大新县林业公安局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大新县林业局出具的现场勘查情况说明及勘查人员资质证书、户籍证明、大新县公安局雷平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调查记录、现场位置图、现场平面示意图、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照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提取可疑物品送检笔录、广西华森林业司法鉴定中心(2014)野植华森鉴字第017号野生植物物种司法鉴定报告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农某甲违反国家森林法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一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农某甲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农某甲案发后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农某甲有自首情节,庭审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农某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农某甲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部分,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逾期未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判员  马文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黄 巍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由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的;(二)有悔罪表现的;(三)没有再犯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百四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珍贵树木”,包括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行为“情节严重”:(一)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三株以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段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