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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民一初字第00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一初字第00673号周某某(反诉被告),男。委托代理人:王伟,安徽恒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尹某某(反诉原告),女,197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不详,职业不详,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姜堂镇姜堂行政村中兴街43号1户,身份证号码341204197811072428。委托代理人:王强,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反诉被告)诉被告(反诉原告)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尹某某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反诉,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徐爱群代理审判员  朱亚惠人民陪审员  李光慧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黄发全附:(2015)泉民一初字第00673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