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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李杰与于海东、王文天、赵宏地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杰,于海东,王文天,赵宏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2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杰,男,1971年12月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枫林别墅****号。委托代理人:李文华,吉林千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海东,男,1960年5月1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石井沟冰箱社区五委一组金刚路***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文天,男,1972年9月2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向阳市场卫生局*号楼*单元*楼右门。原审被告:赵宏地,男,1970年9月1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宝山路******号。上诉人李杰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吉高新民一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杰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文华,被上诉人于海东,被上诉人王文天,原审被告赵宏地到庭参加���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吉高新民一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刘凤昌代理审判员  王 东代理审判员  张利宏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卢佳欢(此件共2页,印15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