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民执字第3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黄海兵与余凯买卖合同借贷纠纷执行冻结划拨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海兵,余凯,秦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丰民执字第366-1号申请执行人黄海兵,男,1973年9月12日生。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余凯,男,1985年6月2日生。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秦妮,女,1987年12月21日生。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丰民二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余凯发出执行通知书,于2015年5月4日追加秦妮为本案被执行人,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余凯、秦妮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余凯、秦妮在金融机构的存款73332元及逾期加倍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 剑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尚卫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