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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民执字第3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黄海兵与余凯买卖合同借贷纠纷执行冻结划拨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海兵,余凯,秦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丰民执字第366-1号申请执行人黄海兵,男,1973年9月12日生。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余凯,男,1985年6月2日生。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秦妮,女,1987年12月21日生。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丰民二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余凯发出执行通知书,于2015年5月4日追加秦妮为本案被执行人,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余凯、秦妮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余凯、秦妮在金融机构的存款73332元及逾期加倍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 剑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尚卫强 微信公众号“”